删去第二十四条。(三)没收财产。
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
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。(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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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。(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